(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办理部门: 局规划工程科 联系电话:2567736 窗口 联系电话:2567736 (三)办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四)办理条件: 1、申请者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审批的项目应符合审批依据。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五)办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申报人至窗口申请验收,领取竣工验收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要求的其它材料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转局有关科室; 3、规划部门经实地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4、窗口收到验收合格的工程材料后 ,给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1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验收、领证。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3—2567736 (九)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 (2)竣工测量成果图(含实测的落放在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上的建筑总平面图及标注有建筑层次、标高的建筑外立面示意图); (3)规划已办“一证一书”、红蓝线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图(原件); (4)建设工程复验合格通知书; (5)相关部门验收意见; 说明:常用表格(附后)、办理流程图(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