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办理部门: 局规划用地科 联系电话: 2567736 局窗口 联系电话: 2567736 (三)办理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均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作为上报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四)办理条件 1、申请者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审批的项目应符合审批依据。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五)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材料要求准备资料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转局有关科室; 3、规划局经现场踏勘、设审会审查后,按照建设项目两级审批要求,对建设项目分别作出同意、上报或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同意的项目由窗口向申报人发放《退件通知书》; 4、经局设审会或市建设项目审批会审查同意办理的项目,申报人至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填写好后交窗口; 5、窗口受理转局有关科室办理; 6、申报人在规定时限至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六)办理期限 12个工作日初审上报;同意的项目,材料齐备,7个工作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93— 2567736 (九)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国有投资项目出具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3、原址或有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的,附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向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晒印,并标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明确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其中联建的应送协议等文件; 5、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 6、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注:1.需提交复印件的材料,携带原件交窗口审核。 2.市政府审批环节不计入周期。 |